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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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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
为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保障企业自主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数据质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东环办函〔2018〕234号),要求企业检测前选择市场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不得干预环境监测活动,
依法保存完整的环境监测记录,全程跟踪环境监测活动,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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