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 飞宏(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133号之一6号楼 | ||
| 联系人 | 李盟 | ||
| 项目名称 | 飞宏(东莞)电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 项目简介 | |||
| 飞宏(东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1996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林中民,注册资本58245万元,原厂址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科技路,为进一步优化生产计划,用人单位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133号之一6号楼进行生产建设,主要生产电源供应器、电子安定器等。 | |||
| 现场调查人员 | 叶文铸、吴子阳 | 调查时间 | 2024.9.10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李盟 | ||
| 采样、检测人员 | 叶紫文、谢展标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4.10.8~2024.10.10 |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 |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在评价阶段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化学物质:二氧化锡、正丁醇、异丙醇、甲醇、二氯甲烷; (2)物理因素:工频电磁场、激光辐射、噪声。 (具体检测结果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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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及建议 |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C),第(二十七)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第8小类——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通过对建设项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议: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充分发挥防毒设施的效能,防止化学有害毒物的逸散; (2)管理人员应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由于甲醇属于经皮吸收物,建议用人单位为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配发化学品防护手套,要求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并及时更换; (3)建议用人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设施按下列措施进行完善:a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演练计划除有演练周期、组织实施外,还要对演练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经费保障、效果评价予以明确。按演练计划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进行突发事件演练,提高职工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b定期检查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能正常运行使用; (4)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委托具有检查资质的单位,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离职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要求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向清溪镇卫生健康局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申报时间应在收到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b.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c.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d.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e.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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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专家审查意见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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