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 东莞市库有实业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香芒西路213号 | ||
| 联系人 | 宋先生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库有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 项目简介 | |||
| 东莞市库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香芒西路213号,年生产玩具枪880吨、EVA子弹8.76吨、吹气管45.5吨、玩具路轨40吨。 |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祥桃、吴子阳 | 调查时间 | 2024年11月25日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宋先生 | ||
| 采样、检测人员 | 陈祥桃、邓旭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4年12月09日~12月11日共计3天。 |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 |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在评价阶段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粉尘:其他粉尘(ABS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 (2)化学物质: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正己烷、乙酸乙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甲醇、二氯甲烷、二氧化锡(按Sn计)、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3)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激光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岗位/工种接触化学物质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A3装配二车间超声波工,H1子弹车间子弹组装工、子弹包装工、吸塑工的噪声强度测量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测量值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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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及建议 |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①第三大类——制造业(C),第(十二)中类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24),第5小类——玩具制造(C245)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的项目、②第三大类——制造业(C),第(十七)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业(C29),第2小类——塑料制品业(C292)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项目。通过对建设项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议: (1)生产车间内已设置的集尘器及各类防护设施要经常进行检修、维护,调整,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充分发挥防尘、防毒设施的效能;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生产原辅料的控制管理,确保焊锡岗位使用不含有铅的锡线;考虑到彩印油墨、喷头清洗剂、1542胶、ABS胶、1514胶、1567胶等化学品中经常含有苯、正己烷、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三氯甲烷等高风险物质,建设单位在化学品采购方面应严格把控,确保上述化学品不含有高风险物质; (3)每天定时使用自动化除尘器清扫生产车间地面的积尘,减少碎料房、混料房地面积尘产生的二次扬尘。清扫时必须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4)噪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从本次类比检测的结果来看,超标的岗位/工种主要为超声波工、子弹组装工、子弹包装工等,用人单位在可适当减少超标岗位工人接触时间,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来降低噪声危害。另外,定期对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减少因设备过度磨损产生的噪声。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加强噪声作业人员个体防护,具体内容为: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现场监督管理、档案保存等; (5)建议定期对子弹组装机、子弹包装机等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减少因设备过度磨损产生的噪声;(6)用人单位为噪声作业人员配备了3M1270耳塞(SNR=25dB),正确佩戴时能满足听力防护需求,应严格督促子弹组装工、子弹包装工、超声波工等作业时正确佩戴并及时更换。鼓励其他噪声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并及时更换; (7)管理人员应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个人防护用品方面应强调使用针对粉尘的防尘口罩,设定好更换周期; (8)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应急救援项目; (9)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演练计划除有演练周期、组织实施外,还要对演练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经费保障、效果评价予以明确。按演练计划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进行突发事件演练,提高职工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10)定期检查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能正常运行使用; (11)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本次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来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存有不足,如缺少甲醇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委托具有检查资质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补充和完善;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用人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13)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次现状评价的结果向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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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专家审查意见 | |||
| 无。 | |||
| 现场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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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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