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 东莞市亿家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东莞市樟木头樟洋银洋工业城银洋三街22号 | ||
| 联系人 | 杨小姐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亿家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 项目简介 | |||
| 东莞市亿家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0年7月,现位于东莞市樟木头樟洋银洋工业城银洋三街22号,年生产木质盖板130万件、软座盖板150万件、PP盖板100万件。 |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祥桃、吴子阳 | 调查时间 | 2024年05月08日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小姐 | ||
| 采样、检测人员 | 吴子阳、邓旭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4年05月28日~05月30日共计3天。 |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 |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在评价阶段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粉尘:聚丙烯粉尘、总尘(其他粉尘) (2)化学物质: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己酮、正己烷、正庚烷、乙酸甲酯、甲醇、1,2-二氯丙烷; (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手传振动、高频电磁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主厂房1F打磨车间打磨工、自动打磨工接触的噪声强度测量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测量值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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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及建议 |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C)中第(八)中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第2小类——人造板制造(C202),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项目。通过对用人单位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议: (1)生产车间内已设置的局部抽风装置、集尘器要经常进行检修、维护,调整,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充分发挥防尘、毒设施的效能,有效防止粉尘、化学物质的逸散和挥发; (2)每天定时清扫主厂房1F压板车间、主厂房1F打磨车间地面的积尘,减少地面积尘产生的二次扬尘。清扫时必须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3)1,2-二氯丙烷是确定人类致癌物,建议用人单位变更使用不含1,2-二氯丙烷的油漆、稀释剂等;用人单位为底漆加漆工配发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防有机气体或蒸气型滤毒盒,APF=10)正确佩戴时能满足呼吸防护需求,建议要求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并及时更换滤毒盒等; (4)不正己烷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接触正己烷的日常监测,日常生产中,对于含有正己烷的清洁剂使用,用人单位可定期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作场所正己烷浓度的监测; (5)噪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从本次检测的结果来看,超标的工作地点主要集中在主厂房1F打磨车间打磨工、自动打磨工,针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在可适当减少超标岗位工人接触时间,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来降低噪声危害; (6)正己烷、甲醇、苯乙烯属于经皮吸收物,可经皮肤吸收引发全身效应,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做好肢体裸露部位防护,减少或避免皮肤直接接触; (7)管理人员应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8)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应急救援项目,如喷漆房、油漆房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 (9)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演练计划除有演练周期、组织实施外,还要对演练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经费保障、效果评价予以明确。按演练计划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进行突发事件演练,提高职工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10)定期检查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能正常运行使用; (11)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本次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来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存有不足,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委托具有检查资质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补充和完善; (12)对2024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1例疑似职业性噪声聋,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并安排该人员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用人单位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14)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次现状评价的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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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专家审查意见 | |||
| 无。 | |||
| 现场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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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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