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皂一工业区 | ||
| 联系人 | 张小姐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 项目简介 | |||
|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0年7月,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皂一工业区,年生产塑胶键盘按键、塑胶件1000吨,硅胶件400吨。 |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祥桃、叶文铸 | 调查时间 | 2024年08月01日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小姐 | ||
| 采样、检测人员 | 吴子阳、邓旭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4年08月14日~08月16日共计3天。 |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 | |||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在评价阶段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混合塑料粉尘) (1)化学物质: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正己烷、正庚烷、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1,2-二氯乙烷、甲醇、异丙醇、碳酸钠; (2)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磁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显示,用人单位一区2栋2F加工打磨车间刮胶手磨检查工接触的正己烷、一区2栋3F清洗车间清洁工接触的正己烷、正庚烷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工种/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物质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一区2栋2F CNC车间CNC工、一区2栋2F清洗车间超声波清洗工、一区2栋3F清洗车间气枪吹扫工接触的噪声强度测量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测量值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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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及建议 |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C)中第(十七)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第2小类——塑料制品业(C292),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项目。通过对用人单位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建议: (1)生产车间内已设置的局部抽风装置要经常进行检修、维护,调整,保证通风管道的畅通,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充分发挥防毒设施的效能,有效防止化学有害物质的挥发; (2)用人单位一区2栋2F印刷车间印刷工、一区2栋3F自动喷涂车间自动喷涂工设置的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偏低,用人单位可通过增大局部排风罩的风量或调整罩口位置等方式,使其达到控制风速要求,以控制化学有害毒物的逸散; (3)正己烷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接触正己烷的日常监测,日常生产中,对于含有正己烷的化学溶剂使用,用人单位可定期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作场所正己烷浓度的监测; (4)正己烷属于经皮吸收物且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建议用人单位改进工艺,变更使用不含正己烷的溶剂; (5)噪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从本次检测的结果来看,超标的工作地点主要集中在一区2栋2F CNC车间CNC工、一区2栋2F清洗车间超声波清洗工、一区2栋3F清洗车间气枪吹扫工。根据现场调查,超标岗位其噪声的主要来源为作业时使用气枪吹扫产生的空气动力学噪声,针对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可选用低频气枪,减少枪使用频率,适当减少超标岗位工人接触时间,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来降低噪声危害; (6)正己烷、甲苯属于经皮吸收物,可经皮肤吸收引发全身效应,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做好肢体裸露部位防护,减少或避免皮肤直接接触; (7)管理人员应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8)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增加应急救援项目,如一区2栋1F备料车间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 (9)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演练计划除有演练周期、组织实施外,还要对演练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经费保障、效果评价予以明确。按演练计划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进行突发事件演练,提高职工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10)定期检查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能正常运行使用; (11)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本次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来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存有不足,如缺少甲醇、正己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委托具有检查资质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补充和完善;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13)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次现状评价的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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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专家审查意见 | |||
| 无。 | |||
| 现场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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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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